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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

2024-01-12 来源:图文百科
第十九条 员工根据计划申请休假流程:
(一)员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附件);
(二)部门对照计划和生产经营情况安排,核准休假时间;
(三)分管领导审批建议;
(四)综合管理部审查,呈主管领导审批后备案;
(五)由休假人部门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六)管理部门如实考勤,休假人休假结束后向综合管理部报到。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在《员工请假审批表》个人确认上签字),并经分管副总批准。
第二十-条 对员工应休未休.上年年休假天数,应随3月份工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未提出休假申请的,视同员工本人放弃,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
(一)工资基数计算:以员工的月份平均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即未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不得计算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二)日平均工资=月平均基本工资 21.75。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平均工资×3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日历天数
365天)×员工年休假标准-当年已休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假、探亲报销路费的,其报销标准和管理费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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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
每个人对于假期肯定都特别期待,职工对于带薪年休假也很关注,一些单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有所不同。那么,在相关的条例中,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规定的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
1、年休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
年休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其中《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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