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意思(2)
2024-01-12 来源:图文百科
钓鱼执法的社会反响: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1、钓鱼执法降低了执法的成本。钓鱼执法由于它的执法模式的特殊性,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深入到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证据,并且明白违法行为发生的完整行为模式而且能为拘捕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比如在查处黑车的过程中,我们其实还有别的执法手段可以选择,比如将本市的全部车辆进行一一排查
这中地毯式的查处必定会使得漏网之鱼大大减少,提高打击的"范围。但是就实际而言,这种手段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所有的执法人员倾巢出动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相比之下的钓鱼执法便具有的完全的优势,因为它只需要消耗很小的一部分人力物力,而且能够提高打击的精准度。
2、钓鱼执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另一些成员无法获得的信息从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黑车司机就掌握着执法人员很难掌握的信息,那就是黑车司机很清楚自己的违规经营黑车的身份,但是执法人员却很难得知。
这时候执法人员便处于信息的盲区,是一种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而“钓鱼执法”的方式,可以使得执法人员深入黑车经营的过程中,主动识别黑车司机的信息从而走出盲区。所以在这一点上“钓鱼执法”拥有着其他执法方式不能比拟的优势。
(二)钓鱼执法不合理性的思考
1、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也就是说,一个执法行为不能仅仅是看上去合法,它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正当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
但是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执法人员也就是“钩子”强行拔下了钥匙,这样显然是不合乎正常的执法程序的,也是不合法的。
2、钓鱼执法与刑罚预防目的相悖。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直接目的则是预防犯罪。而钓鱼执法已经不仅仅是引诱人产生违法行为,甚至直接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显然不是我们设立刑罚的最初目的,因为这种行为惩治的是可能犯罪的人,而不是已经犯罪的人。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社会道德败坏,犯罪频发。
3、钓鱼执法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由于钓鱼执法是一种特定环境下使用的执法手段,因此需按特定程序进行。但在执法实践中,突发事件很多,执法人员通常为完成破案率或在经济利益的驱逐下,主动“钓鱼”,并未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行。因此,我国的钓鱼执法程序是令人质疑的。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钓鱼执法的意思3
(一)钓鱼执法合理存在的意义1、钓鱼执法降低了执法的成本。钓鱼执法由于它的执法模式的特殊性,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深入到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证据,并且明白违法行为发生的完整行为模式而且能为拘捕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比如在查处黑车的过程中,我们其实还有别的执法手段可以选择,比如将本市的全部车辆进行一一排查
这中地毯式的查处必定会使得漏网之鱼大大减少,提高打击的"范围。但是就实际而言,这种手段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所有的执法人员倾巢出动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相比之下的钓鱼执法便具有的完全的优势,因为它只需要消耗很小的一部分人力物力,而且能够提高打击的精准度。
2、钓鱼执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另一些成员无法获得的信息从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黑车司机就掌握着执法人员很难掌握的信息,那就是黑车司机很清楚自己的违规经营黑车的身份,但是执法人员却很难得知。
这时候执法人员便处于信息的盲区,是一种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而“钓鱼执法”的方式,可以使得执法人员深入黑车经营的过程中,主动识别黑车司机的信息从而走出盲区。所以在这一点上“钓鱼执法”拥有着其他执法方式不能比拟的优势。
(二)钓鱼执法不合理性的思考
1、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也就是说,一个执法行为不能仅仅是看上去合法,它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正当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
但是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执法人员也就是“钩子”强行拔下了钥匙,这样显然是不合乎正常的执法程序的,也是不合法的。
2、钓鱼执法与刑罚预防目的相悖。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直接目的则是预防犯罪。而钓鱼执法已经不仅仅是引诱人产生违法行为,甚至直接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显然不是我们设立刑罚的最初目的,因为这种行为惩治的是可能犯罪的人,而不是已经犯罪的人。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社会道德败坏,犯罪频发。
3、钓鱼执法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由于钓鱼执法是一种特定环境下使用的执法手段,因此需按特定程序进行。但在执法实践中,突发事件很多,执法人员通常为完成破案率或在经济利益的驱逐下,主动“钓鱼”,并未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行。因此,我国的钓鱼执法程序是令人质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