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3)
2024-01-12 来源:图文百科
六、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
3、被立案审查人员,在立案期间的;
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1、工作年限按足年计算,精确到月。当年1至11月份之间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可分别按5天、10天和15天的休假天数执行;但当年12月份满工作年限的,应从次年起执行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六条第(5)项规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当年在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
均可在现单位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抵冲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
5、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节假日,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八、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九、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
3、被立案审查人员,在立案期间的;
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1、工作年限按足年计算,精确到月。当年1至11月份之间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可分别按5天、10天和15天的休假天数执行;但当年12月份满工作年限的,应从次年起执行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六条第(5)项规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当年在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
均可在现单位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抵冲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
5、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节假日,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八、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九、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