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日照采光标准(2)
2024-01-12家居 来源:图文百科
旧区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
大寒日日照不宜低于1小时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济南市规划相关负责人强调说,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济南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
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阳光侵权”应达成补偿协议
近年来,有不少市民反映自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
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了。一旦出现“阳光侵权”, 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
《住宅设计规范》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室内环境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大寒日日照不宜低于1小时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济南市规划相关负责人强调说,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济南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
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阳光侵权”应达成补偿协议
近年来,有不少市民反映自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
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了。一旦出现“阳光侵权”, 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
国家日照采光标准3
居民住宅对采光通风要求是有规定的《住宅设计规范》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室内环境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